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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创业园管理办法(暂行)
呼伦贝尔市创业园管理办法(暂行)
为切实发挥创业园功能,规范创业园管理服务,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业园采用“整体政府搭台,分区市场化运作,服务企业化管理”运行管理模式,为有创业意愿的呼伦贝尔籍自主创业人员或者吸纳呼伦贝尔籍人员就业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入驻对象”)搭建以扶持创业为主体带动就业的平台,提供创业孵化场所。通过专业化方式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场地、资金、设备、培训、经营指导等服务,落实促进创业就业优惠扶持政策,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以促进企业与创业园共同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创业园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下运行,派驻呼伦贝尔市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人员组成,主持创业园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和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
第三条 管委会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创业园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为创业园的重大决策提供依据;
(二)负责开展创业园对外宣传策划工作;
(三)对入驻企业进行综合管理服务,确保创业园按章有序发展;
(四)综合协调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各项创业优惠扶持政策;
(五)为入驻企业提供场地、资金、培训、经营指导等创业相关服务;
(六)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方面人才培养等相关服务;
(七)协调做好物业、餐饮等后勤相关服务;
(八)搭建平台,促进商机交流,为入驻企业各类项目合作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四条 呼伦贝尔市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下设综合管理工作部、创业发展工作部、创业指导工作部、网络信息工作部、后勤保障工作部和安全保卫工作部。
第五条 管委会内设机构职责
(一)综合管理工作部职责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创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完善创业园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和规范创业园工作流程,汇总相关部门优惠政策并编制成册;
2、负责管委会内部人事、后勤等日常事务管理,制定管委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服务标准、考核标准;
3、根据创业园发展要求协调、组织各部门完成各项工作;
4、负责创业园宣传报道及内部办公信息系统中信息数据的管理;
5、负责创业园重大活动的组织、筹划、安排、接待、外宣工作;
6、负责创业园的文秘及印章管理;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二)创业发展工作部职责
1、组织研究与园区产业相关的经济、产业结构、项目扶持基金政策、就业政策、财政政策、市场管理、创业政策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入驻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为完善创业园优惠政策提供建议。
2、负责创业园创业实体的入驻、退出、档案管理。
3、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入驻的创业企业、自主创业项目、带动就业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和项目核发相关批准文书,分配孵化区域房间,签订入驻协议。
4、协调各相关单位,为入驻企业和项目提供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审批手续“一站式办理”服务。帮助园区企业和项目办理园区的小额贷款、融资等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协助办理入孵企业高新技术及新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等手续,推荐并协助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创新基金。
5、组织入驻企业对外开展各项交流合作,参加自治区内外各种交流活动,与各社会组织、科研、咨询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搭建交流合作发展平台,为入驻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负责建立和维护企业信息库,对园区企业考核、经营状况等数据进行统计。
(三)创业指导工作部职责
1、建立、完善创业园培训制度和体系,组建培训资料库,定期组织收集学员意见,推进培训工作的改进与调整;
2、负责创业园内部讲师团队的建设、培训、评估和考核,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为创业园孵化创业实体提供项目信息、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创业培训等创业服务;
3、为被孵化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企业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咨询和创业指导服务;
4、紧密联系创业园发展战略,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培训计划组织各类人员开展创业培训;
5、负责创业培训的组织工作、培训学员档案管理和培训补贴申报;
6、按照创业园实际需要设计及实施其他培训课程。
(四)网络信息工作部职责
1、负责创业园网络信息化建设需求和整体方案的调研、论证、设计和实施,根据创业园的整体规划推进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负责创业园网络管理及维护;
3、负责创业园电子信息设备采购选型、维修和维护;
4、负责创业园网站、创业云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协调各部门做好创业园网站和创业云平台信息的及时更新,并根据创业园发展建设需求做好特色专题网站建设;
5、负责管理创业园的信息系统,创业园应用系统重要数据的应用、备份与冗余;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
(五)后勤保障工作部职责
1、拟(修)订后勤保障工作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创业园物业设施维护、公共区域日常保洁、钥匙管理等工作;
3、为入驻企业合理使用会议室、洽谈室、会展大厅、办公桌椅等公共资源进行调度管理;
4、创业园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建立资产库存和出入库登记台帐,并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录入收、发、存的相关数据;
5、负责创业园管委会库存办公用品、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及其它物品等发放、保管、维护、养护、盘点、使用管理和检查;
6、负责创业园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六)安全保卫工作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负责制订落实创业园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
2、负责园区防火、防盗和园区秩序等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园区的环境安全;
3、开展创业园内部的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消防思想教育活动,定期对安全生产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存在问题的部门、单位、园区企业进行整改;
4、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接待、登记与疏导,严格执行会客签单及车辆管理制度;
5、对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责任人,根据有关管理规定作出处理意见;
6、参与调解处理内部工作人员和入驻企业纠纷,及时排查、掌握和妥善处理各类内部矛盾,有效预防各类矛盾激化。
第三章 入驻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入驻对象
创业园扶持对象,是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和带动更多人就业的下列人员:
(1)失业人员;
(2)高校毕业生;
(3)科技人员;
(4)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
(5)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的人员);
(6)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
(7)残疾人;
(8)农村劳动者。
第七条 项目要求
1、旅游文化类
2、科技类
3、农牧业类
4、信息产业类
5、服务产业类
6、新能源类
第八条 入驻条件
(一)进入创业园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规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无任何纠纷。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过报名遴选,优先入驻创业园:
1.拥有有效的专利;
2.企业或项目带动就业的潜力大;
3.创业项目发展前景好、潜力大,经济附加值高。
4.创业苗圃入驻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入驻人数不超过3人(含3人);
5.创业孵化器入驻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入驻人数超过3人(不含3人);
6.创业加速器入驻企业产权清晰,运营良好,具有较强实力,吸纳就业明显,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正常经营3年以上,近一年营业额不低于300万元。
第四章 入驻程序
第九条 符合入驻创业园条件的企业及个人,填写《呼伦贝尔市创业园企业入驻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或申请人签字)、《呼伦贝尔市创业园创业项目库》、《商业计划书》、身份证复印件,并向创业园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驻人员所属入驻群体的证明材料。如:在校大学生应提供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毕业证、学位证等;
(二)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已经注册企业的人员除提供以上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副本复印件。申请入驻加速器的企业还需提供近三年的银行流水及发票、合同等证明材料、企业宣传材料;
(四)取得特殊奖励或有专利项目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企业入驻按照初审―答辩―签约入驻―初期考核—正式入驻的流程进行。
(一)初审。创业园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
(二)答辩。初审合格的可参加创业园组织的企业入驻答辩评审会。答辩评审委员从与创业扶持、管理、服务等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邀请相关领导、专家和导师担任,对参加答辩的项目进行评审打分;
(三)签约入驻。创业园领导小组以答辩的总分为参考,结合项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排序,确定入驻企业,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告5天。公告期间无举报投诉,公告期后办理相关入驻手续。
(四)初期考核。对新入驻创业园孵化器和加速器的企业,在入驻两个月后,由创业园管委会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初期考核组,根据申请人的创业项目书,对从业人数、人员结构、经营情况、带动就业情况、资金到位周转情况等因素进行实际运行情况初期考核。初期考核合格的正式入驻。初期考核不合格,由管委会研究决定进行域区调整、房间调整,拒不接受调整的清退出创业园。
第五章 退出程序
第十一条 创业园企业因以下原因退出时,启动退出程序。
(一)入驻企业在履行协议期间,主动提出提前解除协议的,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创业园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解除协议;
(二)因第十条初期考核不合格退出创业园、第二十条原因退出创业园的;
(三)其它未说明原因退出创业园的;
第十二条 退出企业按照填写退出材料、结清费用、办理转移或注销经营手续、核对房间资产、搬出企业自有财产、将房间恢复到入驻时状态—验收合格—退还履约保证金等流程办理。
入驻园区企业未按流程完成全部退出程序,超过退出材料中约定的最后退出期限或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私自离开园区超过三个月的全部扣缴其履约保证金。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入驻苗圃的企业孵化期为三年,享受房租优惠减免政策,第一年享受100%房租优惠减免,第二年享受100%优惠减免,第三年享受30%优惠减免;入驻孵化器的企业孵化期为三年,享受房租优惠减免政策,第一年享受100%优惠减免,第二年享受100%优惠减免,第三年享受30%优惠减免;入驻加速器的企业孵化期为五年,享受房租优惠减免政策,第一年享受100%优惠减免,第二年享受100%优惠减免,第三年至第五年享受30%优惠减免。
第十四条 被评选为创业园年度优秀创业企业的,可在全额房租的基础之上,享受减免比例由30%增加到51%的减免奖励。
第十五条 依据创业园优惠政策体系享受的其它优惠政策可以与第十三条或第十四叠加兑现,但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不得重复享受。
第七章 入驻企业的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创业园根据本办法和入驻协议等有关规定对入驻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创业园与企业的入驻协议一年一签,签订入驻协议时应向管委会缴纳履约保证金(其中,苗圃为500元,孵化器为1000元,加速器为2000元)。到期后续约的入驻企业须在协议到期前30个工作日,向创业园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由创业园依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合格的办理续约协议。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房间或孵化区调整,不服从调整的清退出创业园。苗圃孵化期满三年后,孵化器满三年后,加速器孵化期满五年后,入驻企业原则上应退出创业园。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入驻企业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对创业园租给企业的经营场地进行转租、转借;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服从创业园的管理,支持、配合创业园开展各项工作;
(四)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应承担的费用;
(五)做好安全工作,自觉地维护创业园公用设施,主动维持创业园的正常经营秩序;
(六)入驻企业须参加创业园组织的相关会议,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填报统计工作;
(七)发展良好的企业,申请增加办公场地或调整孵化区域(苗圃、孵化区、加速器)的,向创业园提交书面申请,评审考核程序按照第十条执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审核通过后,调整房间的优惠政策按企业入驻园区时的时间接续计算。调整孵化区域的优惠政策按新入园企业重新计算时间。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入驻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创业园可以终止协议,并要求入驻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迁出创业园,按第五章退出程序履行手续:
(一)入驻企业创业场所使用率较低的(现场办公场所全年使用天数低于130天)。
(二)入驻企业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工商、税务、环保等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三)入驻企业在入驻后三个月内未完成企业营业地址变更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事宜。
(四)入驻企业违反创业园管理办法,拒不改正。
(五)入驻企业拒不配合创业园管委会填报统计数据,不按时参加创业园召开的会议及活动。
(六)入驻企业对所使用房屋转租转借。
(七)入驻企业利用创业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八)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与申请时不一致。
(九)入驻企业逾期未缴纳房租等相关费用,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十)创业园认为有必要终止入驻协议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创业园的财务管理由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创业园建立独立账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实行企业化运作。
第八章 创业园入驻企业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园区企业按自然年度考核,入驻园区不满半年企业的考核结果只作为参考不参加等次评定。入驻园区超过半年的按管委会通知的具体考核日期和要求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由创业发展部牵头组成5人以上、人数为奇数的考核工作组,依据本办法、年初的指标和有关通知文件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考核纪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考核,严守被考核企业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第二十四条 考核方式为量化考核,依据考核内容的权重和指标项评分。以得分排名为主要参考依据,经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所占比例由创业园管委会确定。考核方法为量化指标评分、电话跟踪回访、集体测评、谈话等多种形式结合。
第二十五条 考核内容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直接带动就业人数指标。按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分区域每年年初下达任务指标。依据完成情况比例进行打分。
(二)间接带动就业人数。通过本企业的经营活动间接拉动的与企业无直接劳动关系但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据每年年初预测指标完成情况比例进行打分。
(三)当年的企业客户群及市场拓展、产品开发、企业营业额、企业净收入、企业负债等情况,按不同的产业群分类具体细化指标项。结合企业年初预期发展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
(四)企业职工的待遇标准、工资支付情况。
(五)企业遵守园区规章制度和配合园区管理工作情况。
第九章 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园区的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免费或优惠收费使用的隶属于园区的公议室、仓库、洽淡室、停车场、广场、网络等资源。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服务设施由管委会统一管理,按照充分发挥设施使用功能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依据申请的顺序、事项重要性安排园区企业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服务设施按照申请、批准、使用、交回的流程进行使用管理,园区企业需按流程申请。
仓库按照仓储时间、货物量进行分配,到期收回。仓储货物应符合园区安全生产规定,并接受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议室、洽淡室、停车场、广场、网络等资源的使用按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创业园运营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创业就业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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