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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创业创新基地创业服务和开业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呼伦贝尔市创业创新基地

创业服务和开业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为建立、完善、规范呼伦贝尔市创业创新基地的创业服务和开业服务功能,面向创业者、创业企业提供便捷、优质的企业运营辅助服务,充分体现创业创新基地的服务理念。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呼伦贝尔市创业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呼伦贝尔市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创业创新基地创业服务和开业服务采用园区搭台、统一管理方式建设,服务项目按分类采取各自市场化、企业化的建设、管理、运转模式,各自独立开展业务。

为入驻创业创新基地的创业者、创业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会计事务、银行服务、投融资服务、法律咨询、商业保险、人事代理等共计七个服务项目。

第二条  承担提供创业服务和开业服务的企业属于创业创新基地管理服务机构的一部分。依据《园区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合作框架协议》条款,在呼伦贝尔市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下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在承担好园区服务职能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园区的办公场所自由对外开展业务。

第三条  创业服务和开业服务设立以下服务内容

(一)管理咨询

1、免费提供项目可行性咨询服务。

2、免费提供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咨询服务。

3、提供企业开业的初次证照代办和年检代办服务。

4、提供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规划设计服务。

5、代理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6、代理、代办申请或注册科技成果、著作权、商标、专利等手续。

(二)会计事务

1、免费为园区企业提供税务、财务等咨询服务。

2、为园区企业提供会计服务、会计制度设计、税务策划服务。

3、为园区企业提供记账代理、代理纳税申报业务。

4、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5、其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三)银行服务

1、资金结算服务

开户业务、网上银行、单位结算卡、短信银行、电话支付、融咨商务等咨询和办理服务。

2、自助银行服务

保证园区企业日常现金业务的需求,设立自助银行将24小时不间断为客户提供存取款、转账、缴费等服务。

3、融资业务

提供各类融资贷款产品的咨询和办理服务。

(四)投融资担保服务

1、为园区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投融资咨询服务

2、为园区企业和创业者提供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业务办理

3、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等。

(五)法律咨询

1、接受园区企业和创业者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的有关法律的文书。

2、接受园区企业和创业者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园区企业和创业者的聘请,担任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的委托,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执行。

5、接受园区企业和创业者的委托,参加各类纠纷的调解、仲裁活动。

6、办理公司企业、金融保险、房地产、海商海事、国际经济贸易等法律事务。

7、办理出具各类法律意见书。

8、办理各类民事、经济合同见证。

9、接受园区企业和创业者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10、为园区企业和创业者的免费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

(六)人力资源代理

1、提供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险等政策咨询服务

2、人才测评招聘引进

3、人事档案托管

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代办。

5、人才派遣。

(七)商业保险

为园区企业和职工提供人身意外伤害等各类商业保险服务。

第四条  呼伦贝尔市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为承担创业服务和开业服务的企业提供办公室、办公桌椅、卷柜基础办公设施,其它办公设施由签约入驻服务机构自行解决。

第五条  承担服务企业或单位的条件

(一)每种创业服务或开业服务类型最多可进驻两家服务提供单位。

(二)按创业服务和开业服务所规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非创业创新基地已经入驻的企业企业产权清晰,运营良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无任何纠纷。

2. 已经具备开展相应业务所需的营业执照、行政审批手续等资质相关服务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资质和条件。

3. 企业或单位具有提供服务所必备的通过国家资质认证的人员、设备等条件。

4. 同意合作框架协议的全部条款,自愿为园区企业提供服务并作为创业创新基地的组成机构接受园区管委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请承担服务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为园区提供创业服务和开业服务的单位,填写《呼伦贝尔市创业创新基地创业服务(开业服务单位)单位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或申请人签字)、创业服务设计方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它相关的经营项目行政审批许可的复印件。

《创业服务(开业服务)方案》中应说明服务类型、企业名称、机构规模、经营管理和从业人员基本的自然情况及所持有的资质、免费服务项目、收费服务项目、服务收费的优惠标准、服务承诺。

第七条 选择提供服务企业按照初审、会议讨论决定、签约入驻流程确定。

(一)初审。创业创新基地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会议讨论决定。经过审核的材料由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委员会召集会议,按照综合情况进行集体表决确定。

(三)签约入驻。创业管理委员会与通过会议确定的服务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两年一签。由创业指导部分配房间、指派办公桌椅、卷柜等。

第八条  提供创业服务和开业服务的单位作为创业创新基地管理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依据园区内部管理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和约束行为接受管委会分配的工作任务。对于严重违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经提醒拒不改正的将依据合作协议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合作,停止提供服务,限期离开园区。

第九条  签订合作协议的服务提供单位或企业自身可以依据《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申请享受给予创业孵化企业的优惠政策,但应补充签订《创业创新基地入住协议》,切应将各类证照的注册地点迁移到园区。该协议仅用于享受优惠政策时证明是位于园区内经营的企业,其它条款约定无效,双方约定以《创业创新基地开业服务(创业服务)合作协议》为准。

第十条  进驻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企业允许使用创业创新基地的会议室、洽淡室、停车场、广场、网络等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开展工作,使用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提供创业服务和开业服务单位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服务所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服从创业创新基地的管理,配合、支持创业创新基地开展各项工作。

(三)提供服务的单位应为委托企业保守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保护受托企业的利益,严禁与受托企业从事相关的经营项目。

第十二条  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企业按照创业创新基地管理机构的年终考核办法由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由管委会调查核实,确属真实的予以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呼伦贝尔市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委会员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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